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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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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标准
点击次数:1565  更新时间:2018-12-13  【打印此页】  【关闭

企业资产

 

净资产 8000 万元以上。

 

2 企业主要人员

 

(1)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2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 10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高级职称;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35 人,其中港口与航道工程、机械、电气等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20人,且质量员、安全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含施工船员)不少于 50 人。

 

3 企业工程业绩

 

近 5 年承担过下列 5 类中的 3 类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沿海 5 万吨级或内河 2000 吨级以上码头;

(2)5 万吨级以上船坞工程;

(3)水深大于 5 米防波堤工程 600 米以上;

(4)沿海 20 万平方米或内河 10 万平方米以上港区堆场工程;

(5)1000 米以上围堤护岸工程。

 

4 技术装备

 

具有下列 4 项中的 2 项施工机械设备:

(1)架高 60 米以上打桩船;

(2)200 吨以上起重船;

(3)排宽 40 米以上铺排船;

(4)总装机功率 2000 千瓦以上挖泥船或 100 立方米/小时以上砼搅拌船。

 

5 承包工程范围

 

可承担各类港口与海岸工程的施工,包括码头、防波堤、护岸、围堰、堆场道路及陆域构筑物、筒仓、船坞、船台、滑道、水下地基及基础、土石方、海上灯塔、航标与警戒标志、栈桥、人工岛及平台、海上风电、海岸与近海等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