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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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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标准
点击次数:1252  更新时间:2018-12-13  【打印此页】  【关闭

企业资产

 

净资产 800 万元以上。

 

2 企业主要人员

 

(1)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4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 5 年以上从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8 人。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10人,且质量员、安全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含施工船员)不少于 20 人。

(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 2 项。

 

3 技术装备

 

具有下列 3 项中的 2 项施工机械设备:

(1)打桩船;

(2)起重船;

(3)2 立方米以上斗容挖泥船。

 

4 承包工程范围

 

可承担下列港口与海岸工程的施工,包括沿海 1 万吨级及内河 3000 吨级以下码头、水深小于 4 米的防波堤、1 万吨级以下船坞船台及滑道工程、800 米以下围堤护岸工程,以及相应的堆场道路及陆域构筑物、水下地基及基础、土石方、航标与警戒标志、栈桥、海岸与近海等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