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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修订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维持加装补贴,放宽住宅类型
点击次数:2544  更新时间:2018-10-15  【打印此页】  【关闭

日前,厦门市建设局、厦门市规划委等多部门联合修订了《厦门市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

修订后的《意见》明确,业主按规定加装电梯,电梯竣工验收合格后,财政部门将给予资金补贴,其中,停靠六个楼层的财政补贴22万元,每增减一个停靠楼层相应增减补贴0.5万元人民币。由于增设电梯的住宅必须为四层及四层以上,这意味着,住宅增设电梯至少可获得21万的财政补贴。

房改房、经适房也可加装

《意见》适用范围为:厦门市建成区内具有合法权属证明的四层及四层以上无电梯既有住宅,且增设电梯在房屋产权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统建房)、拆迁安置房和商品住宅等按房屋建筑占地方式进行土地分割登记的,可以该项目用地批准红线进行综合考虑。

对于单梯为单一产权的住宅、别墅及已列入拆迁改造计划的住宅,不适用本意见。

记者注意到,对于厦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政策,从2009年开始,每三年就会作出一些调整。此次修订的《意见》,相比原来的适用范围更广了,增加了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统建房)、拆迁安置房和商品住宅等的情形。

影响日照不得增设电梯

但是,有两种情形之一的既有住宅,是不得申请增设电梯的。

一种是,增设电梯前,周边建筑物已有日照时间满足厦门市现行日照标准;增设电梯后,其日照时间无法满足厦门市现行日照标准的。

另一种情形是:增设电梯前,周边建筑物已有日照时间在厦门市现行日照标准之下,增设电梯后,对其日照造成恶化影响的。

业主自行协商出资比例

《意见》明确,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资金筹集,由业主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协商,按一定分摊比例共同出资。同时,业主可按照有关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还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已售公房业主也可按照有关规定提取房屋维修金。

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应当就各自出资额、维护、养护分摊等事项达成书面协议。业主自行协商出资比例。

业主利益受损应给予补偿

在增设电梯的过程中,有业主利益受损应该怎么办?《意见》明确,应给予利益受损业主适当补偿,补偿金额从筹集资金中支出,由业主之间协商。原则上,第一层每户补偿金额不宜超过增设电梯总工程费用除以本梯总户数的数值,第二层每户补偿金额为第一层补偿金额的一半。

财政补贴最低21万元

记者注意到,2015年制定的指导意见中明确了财政补贴的时间是:“在2010年11月18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已开工的增设电梯项目,并于2018年6月30日前报送申请资料的。”此前,有些市民担心错过了这个时间,是否就不能享受财政补贴了?

根据新修订的《意见》,加装电梯的财政补贴政策依然没有变:“除商品房外,按照本意见及厦建房〔2015〕14号文件规定增设电梯的,电梯竣工验收合格后,财政部门给予资金补贴。”补贴标准仍然为:停靠六个楼层的财政补贴22万元,每增减一个停靠楼层相应增减补贴0.5万元人民币。由于增设电梯的住宅必须为四层及四层以上,这意味着,住宅增设电梯至少可获得21万的财政补贴。

实施主体在电梯竣工验收合格后,可以根据增设电梯《规划意见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房屋权属证明文件等材料一次性向住宅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