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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点击次数:1179  更新时间:2022-01-14  【打印此页】  【关闭

要点:

 到2025年,安徽省将新增城市公共停车泊位20万个;未来几年,全省将基本建成以配建停车设施为主,路外公共停车设施为辅,路内停车为补充的城市停车系统。


 试行热点区域,限时停车、即停即走;安徽省将推动停车资源时空置换、错时共享、有偿使用,试行热点区域限时停车、即停即走。


挖掘公共设施地下空间潜力建停车场;安徽省明确要求,各地要优先保障城市停车设施项目用地需求;充分利用城市边角空闲土地、中心城区功能搬迁腾出土地、城市公共设施新改建预留土地增建停车设施。


允许中小微企业和个人申请投资运营;安徽省明确,今后将允许中小微企业和个人申请投资运营公共停车设施,原则上不对车位数量作下限要求。各市要简化投资建设、经营手续办理程序,对小型停车设施项目和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停车设施项目,实行备案制。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公安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12月28日



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46 号)精神,加快补齐城市停车设施短板,改善交通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扩大城市停车设施有效供给


(一)强化规划引导。全面开展城市停车设施普查,摸清停车资源底数,建立城市停车设施基础数据库,制定供给能力评价制度,因地制宜实行差别化的停车发展策略。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尽快科学编制或修编城市停车设施规划。经批准的停车设施规划有关内容应及时纳入详细规划和同级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叠加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管理。(各市人民政府负责,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支持)
(二)有效保障基本停车需求。基本建成以配建停车设施为主,路外公共停车设施为辅,路内停车为补充的城市停车系统。实行分类分区定位,坚持停车设施差别化供给。新建居住社区严格按照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和居住社区建设标准建设停车位。结合“旧改”、棚改、“城改”等更新改造,积极扩建新建停车设施。在老旧小区周边选择具备条件的支路划定允许夜间、周末、法定节假期停车路段,明确停车时间和停放要求,设置相应的交通标志标线,允许车辆临时停放。充分发挥基层政府和街道、社区作用,完善业主委员会协调机制,创新停车设施共建共管共享模式。加大公交场站配建力度,到 2025 年,城市公交车辆进场率达到 90%以上,逐步消除公交车夜间占道停车。(各市人民政府负责,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厅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支持)
(三)合理满足出行停车需求。在学校、医院、办公楼、商业区、旅游景区等重点区域,结合公共交通发展情况和周边区域交通条件,区分不同时长停车需要,综合采取资源共享、价格调节、临时停车等措施,合理确定停车设施规模。在公共交通发达区域应合理控制停车设施建设规模。加快重点区域周边停车诱导设施建设,完善交通标志,引导车辆有序停放。到2025 年,全省新增城市公共停车泊位 20 万个(不含县城)。(各市人民政府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支持)
(四)加强停车换乘衔接。加强换乘停车设施建设,促进出行停车与公共交通有效衔接。鼓励在有条件的高铁枢纽场站和城市轨道交通外围站点充分考虑建设“停车+换乘”(P+R)停车设施。新建公路客运站和城市公共交通枢纽要预留充足的公共停车设施用地,尽量采用集约化模式建设换乘停车设施。逐步形成以公共交通为主的城市出行结构。(各市人民政府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支持)
二、优化停车资源供给结构
(五)提升装备技术水平。推动省内停车装备制造企业加强机械式停车装备研发,打造自主品牌。大力推广电子不停车快捷收费系统在停车系统中应用。统筹推进路内停车和停车设施收费电子化建设,改造既有停车设施,按一定比例增设新能源汽车充电桩,推进停车充电设施一体化发展。(各市人民政府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能源局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支持)
(六)优化停车信息管理。鼓励停车多元主体合作,最大限度开放停车数据,促进停车信息共享。推进停车信息管理平台、互联网停车诱导系统的建设应用,探索与城市信息模型(CIM)基础平台深度融合。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等依法依规为公众提供停车信息引导服务。到 2022 年,各市建成停车泊位管理信息化平台。(各市人民政府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数据资源局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支持)
(七)推广智能化停车服务。加快高新技术应用,依托停车信息管理平台,开发移动终端智能化停车服务,实现信息查询、车位预约、泊位诱导、电子支付等功能集成,推动停车资源共享和供需快速匹配。鼓励各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等支付市场服务主体积极开展基于智能停车服务的移动支付场景建设,在确保资金和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推动移动支付应用与智能停车服务应用的信息共享。鼓励停车服务企业依托信用信息提供收费优惠、车位预约、通行后付费等便利服务。(各市人民政府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支持)
(八)鼓励停车资源共享。推动停车资源时空置换、错时共享、有偿使用,试行热点区域限时停车、即停即走,提升停车资源周转率。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在加强安全管理,保障办公正常需求的前提下,率先向社会开放停车设施。鼓励商业设施、写字楼、旅游景区、体育场馆等停车设施在空闲时段向社会开放。鼓励居住社区在保障安全和满足基本停车需求的前提下,错时向社会开放停车设施。(各市人民政府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等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支持)
三、强化资金保障


(九)加大政府投资力度。各市政府采用多种方式合理统筹资金支持停车设施建设。在防范政府债务风险和不增加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允许利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支持具有一定收益的停车设施项目建设,地方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探索成立政府引导基金支持停车产业发展。(各市人民政府负责,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支持)
(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充分调动市场的力量,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投资运营城市停车设施动力。鼓励社会资本以市场化投资为主开发运营停车需求大的重点区域停车设施。有条件的城市片区可通过项目打包、统一招标、贴息奖补等方式鼓励进行规模化开发。积极拓展配套服务功能,在不减少车位的前提下,可允许停车设施配建一定比例的洗车点、便利店等便民设施。(各市人民政府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支持)
(十一)创新金融支持方式。在完善偿债措施等前提下,支持企业以市场化方式发行用于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专项债券,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定向融资工具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鼓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探索提供基于停车设施产权和使用权的抵押融资、融资租赁等金融服务。鼓励通过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盘活存量资产。鼓励采取“债贷组合”等方式,构建多元化、可持续的城市停车设施融资体系。(各市人民政府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保监局、安徽证监局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支持)
四、完善用地政策
(十二)强化用地保障。将停车设施用地供应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优先保障城市停车设施项目用地需求。充分利用城市边角空闲土地、中心城区功能搬迁腾出土地、城市公共设施新改建预留土地增建停车设施。推动机关、企事业单位结合实际利用自有土地增建停车设施。通过奖补等措施引导企业单位及其他土地使用权人利用自有土地增建停车设施。(各市人民政府负责,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支持)
(十三)充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在符合规划、消防安全要求前提下,在城市中心区、商业区等积极推动停车楼、地下停车场、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等集约化停车设施建设。挖掘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绿地、体育场以及公交场站、垃圾站等公共设施地下空间潜力,布局建设停车设施,鼓励建设多功能综合体。(各市人民政府负责,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支持)
(十四)优化用地供给方式。各市结合实际抓紧出台土地分层开发实施细则,制定支持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供应停车设施用地的鼓励政策,落实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政策。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停车设施用地,应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对新建独立占地的、经营性的停车设施用地,同一宗地公告后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以协议方式供应土地。(各市人民政府负责,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支持)
五、营造公平开放市场环境
(十五)放宽市场准入条件。优化营商环境,培育公平开放的停车市场环境,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全面参与设施建设、装备研发、产品供应、设施维保、运营管理和信息系统建设。允许中小微企业和个人申请投资运营公共停车设施,原则上不对车位数量作下限要求。各市出台细化停车设施分类及审批管理办法,简化投资建设、经营手续办理程序,对小型停车设施项目和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停车设施项目实行备案制,进一步明确备案程序和条件要求。(各市人民政府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支持)
(十六)加强建设运营监管。建立停车设施配建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机制。加强停车设施建设工程质量和验收管理,做好各类机械式停车设施设备养护维护和监测。通过市场化办法,引入优质专业公司,培育规模化、规范化、专业化停车服务企业。加强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对停车设施及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无证无照经营、违法施划和随意挪用占用停车泊位、私自圈地收费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保障停车设施使用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各市人民政府负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支持)
(十七)完善停车收费政策。各市要抓紧对现有停车收费进行全面清理检查,健全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停车收费机制,逐步缩小政府定价范围。社会资本全额投资的停车设施,经营者可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收费标准。政府定价主要限定在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根据停车供需和停车资源占用状况,按照“路内高于路外、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原则,合理制定差别化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停车收费标准应向社会公开。(各市人民政府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支持)
(十八)制定地方配建标准。各市结合实际制定或修编居住建筑和不同类型公共建筑的停车设施、公交场站配建地方标准,根据不同项目使用性质和停车需求,合理确定配建指标,并根据城市交通发展变化适时评估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各市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城市停车综合治理
(十九)健全停车管理法规体系。在地方立法权限范围内,抓紧清理不符合停车设施建设管理要求的规章制度,推动编制或修订地方性停车设施建设管理法规。各市根据当地城市管理实际需要,出台停车设施不动产登记细则,明确不同类型停车设施的产权归属,做好不动产登记。(各市人民政府负责,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
(二十)依法规范停车秩序。建立健全执法联动机制,强化综合执法,实现停车执法全覆盖,构建违法停车举报快速处置机制,建立道路交通安全信用信息监管制度。严格按照规定标准设置消防通道并实行标识化管理,严格依法查处堵塞消防通道等停车行为,确保生命通道畅通。加强路内停车泊位限时管理,满足临时停车需求。新建改建公共停车设施建成营业后,基本停车需求得到有效满足的,视情减少或逐步取消周边路内停车位。(各市人民政府负责,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厅、省消防救援总队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
七、强化组织实施
(二十一)压实工作责任。各市人民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相关部门职责,细化具体落实措施,建立停车设施建设项目库,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统筹协调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厅等有关单位要指导和协调督促各地完善相关政策,落实各项任务,确保目标如期实现。重大问题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二十二)加强宣传引导。各市人民政府和省有关单位要加强城市停车相关政策法规解读,引导公众建立积极参与、共建共享、有偿使用等观念,形成“停车入位、停车付费、违停受罚”的社会共识。及时向社会公布停车普查结果、停车设施配建标准及建设规划。总结推广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好经验、好做法,加大宣传交流力度,持续改善城市交通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