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州)市场监管局,省特检院: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方案》已经2020年度第7次局务会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攀枝花市、广安市、眉山市市场监管局按照方案抓紧组织实施,于2020年底前启动试点工作。其他各市(州)要结合本地实际,加强宣传引导,做好试点工作的前期准备。试点期间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特种设备处。
联系人:李聪、秦威
联系电话:028-86607627,028-86607696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0年11月25日
关于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市监特设〔2020〕56号,以下简称“56号文”)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8〕12号),有效推进全省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促进电梯质量安全水平稳步提升,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发展理念,深化“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化机制作用,激发企业内生动力和市场活力;深化职能转变,理顺政府监管与市场自律关系,提升电梯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依法落实电梯生产、使用、检验检测各方责任,着力提升电梯维护保养质量和检验检测安全把关能力;构建多元共治体系,严守电梯安全底线,不断提升电梯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乘梯安全。
(二)基本原则
1.压实主体责任。聚焦消除电梯因制造、安装缺陷引发的原生隐患,通过优化选型配置、强化质量追溯、品牌信用公示等手段,督促电梯生产单位落实电梯产品质量安全首负责任;聚焦电梯使用单位日常管理不到位、维保监督不到位、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通过市场化手段引导使用单位充分发挥在电梯日常管理、维护保养、自行检测等工作中的自主权,督促电梯使用单位落实电梯使用安全首负责任。
2.提升维保质量。聚焦电梯维护保养质量不高、以修代保、挂靠作业等恶性竞争问题,以确保电梯运行安全为目标,推动电梯维护保养由固定周期、固定项目向按需维护保养转变,形成以维护保养效果为导向的定价机制,引导从业单位提升优质高效的维保服务。
3.突出安全把关。聚焦检验检测不及时、安全把关作用不明显等问题,进一步明确电梯检测工作的技术诊断作用和检验工作的技术监督作用,充分发挥电梯检验的公益属性和电梯检测的市场属性,优化配置检验检测资源,提升检验检测质量,保障电梯安全运行,切实维护群众利益。
4.推动综合施治。坚持系统思维,实施综合治理,推动建立政府领导、部门联动、社区综治、小区自治、群众参与的电梯治理体系。以电梯全生命周期追溯体系为核心,提升“互联网+监管”效能;以信用管理为主要手段,加大电梯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和公示力度;以电梯安全基础责任保险为主要险种,推行统保模式,减负降费提高保险覆盖率。
二、试点范围和目标
(一)2020年底前,首批在攀枝花、广安、眉山三个市启动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试点工作。
(二)2021年6月底前,总结评估先期按需维护保养试点经验,稳步推动调整检验检测方式试点。结合各市(州)电梯安全监管实际和工作需要,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
(三)2022年底,全面总结试点经验,推广应用试点成果。
三、试点任务
(一)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
推行基于维保合同约定的维护保养标准自我声明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全面实施“自我声明+信用管理”。突出以困人率、故障停梯时间、救援响应及完成时间、检验不合格项次为主要指标,优化电梯维保质量和效果的评价机制,引导电梯使用、维保单位从“重维护保养过程”向“重维护保养效果”转变。根据电梯安全状况和运行工况,以全生命周期安全最大化和成本最优化为目标,科学确定现场维保的项目、内容和周期,稳步推进按需维护保养试点工作。实施按需维护保养的电梯,现场维保间隔最长不超过3个月。
1.申请条件
(1)电梯使用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
①使用单位责任主体明确,有健全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
②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要求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权责分明;
③近两年管理的电梯未发生安全事故。
(2)电梯维保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
①具有电梯制造或电梯安装(含修理)许可资质,且资质在有效期内;
②具有电梯物联网远程监测管理系统(须满足附件8的基本要求),且能够实时在线监测试点电梯运行状况,并能将电梯故障、困人等数据信息传输到电梯所在地“96933”电梯应急处置服务平台;
③具有全程记录维保工作的视频设备,且最近一次维保工作记录视频保存时间应大于维保周期。
④有不低于《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2-2017)的维护保养标准;
⑤近两年未发生因维保质量导致的电梯安全事故。
(3)电梯应满足以下条件:
①已办理使用登记并处于在用状态;
②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
③已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且在有效期内;
④已实施在线监测;
⑤纳入“96933”电梯应急处置服务平台管理。
2.申请程序
(1)电梯使用单位和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商定维护保养项目、周期、标准、服务质量等事项,签订电梯按需维护保养合同。电梯使用单位填写《电梯按需维护保养试点工作申请书》(附件1)、《电梯按需维护保养试点电梯清单》(附件2)、并将按需维护保养合同等资料报送设区的市市场监管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提出按需维护保养试点申请。
(2)市市场监管局收到试点申请资料后,做好资料审核和方案论证工作。重点审核维保单位、使用单位、试点电梯是否符合试点条件。对符合要求的,经市市场监管局研究同意后,在《电梯按需维护保养试点工作申请书》签署意见。
(3)市市场监管局统计汇总试点维保单位、使用单位和按需维护保养电梯名单,将其及时纳入监督检查范畴,向社会公布并上报省局。
3.组织实施
(1)试点电梯维保单位对维保工作标准和质量应在试点电梯明显位置进行自我声明和公开承诺,公示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附件3)。
(2)试点期间,电梯维保单位按照与电梯使用单位约定的维护保养内容、周期、标准进行保养,但维保质量不得低于《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的要求。
(3)试点电梯维保单位要对电梯的运行、维保、故障等信息进行记录、分析和存档,定期将维保质量目标实际达到的情况报市市场监管局。同时,维保单位要对电梯安全运行远程监测系统所监控的故障进行分级分类管理,针对分级分类的故障项目提出修复和保养的时效要求。
(4)试点电梯使用单位要加强日常巡查巡检,强化维保质量监督和日常运行安全管理,保障乘客安全乘梯。
4.试点中止
试点单位出现以下情况时,应中止其试点资格:
(1)试点电梯使用单位主动申请中止试点;
(2)试点电梯使用单位、维保单位不能持续满足按需维护保养试点要求;
(3)试点电梯维保单位未按照按需维护保养合同进行日常维保,逾期未改正的;
(4)试点电梯维保单位在监督检查、维保质量抽查、“96933”电梯应急处置服务平台统计分析中被发现电梯故障率明显升高、维保质量下降的;
(5)试点电梯发生因维保质量导致的安全事故;
(6)发生电梯使用、维保方面违法违规行为或经核实的投诉较多,市市场监管局认为需要中止试点的。
电梯按需维护保养试点中止后,维保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开展电梯维保工作。
(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
坚持电梯检验的公益属性和电梯检测的市场属性,优化配置检验检测资源。有序推进电梯检验周期调整,科学优化电梯检验项目,充分发挥电梯检验技术监督把关作用。稳步推进电梯检测试点工作,充分发挥检测工作的技术诊断作用。
1.定期检验。电梯定期检验工作由公益性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承担。设区的市范围内电梯检验能力不足时,由市市场监管局向省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省市场监管局统筹调配其他公益性事业单位性质的电梯检验机构实施电梯检验工作。
试点期间,纳入检测试点的电梯,以电梯安装监督检验时间为基准,不满15年的电梯,在第3、6、8、10、12、14年实施定期检验1次,其他年份检测1次;满15年及以上的电梯每年定期检验1次,检测1次。对于经改造的电梯,监督检验合格后,视同新梯计算检验和检测周期。对于使用6年及以上经重大修理的电梯,监督检验合格后视同使用6年及以上的电梯计算检验和检测周期。对于使用6年以内经重大修理的电梯,监督检验合格,当年可不再进行检验或检测。对于办理了相关手续且停用1年以上的电梯,启用前应当进行1次检测,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的,应当在自行检测后经定期检验合格方可启用。
试点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一个月内,向电梯检验机构提出检验申请。电梯检验机构严格按照56号文中规定的《电梯定期检验规则(试行)》开展电梯定期检验工作。要按照“应检尽检、报检必检”的原则,不断提升检验工作质量,确保检验工作按期完成。
2.检测
电梯检测由电梯使用单位向市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经批准试点的电梯,使用、维保单位具备自行检测条件的,鼓励电梯使用单位、维保单位开展自行检测;不具备自行检测条件的,电梯使用单位可委托经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开展检测工作。
(1)申请条件
申请检测试点的电梯应满足以下条件:
①已办理使用登记并处于在用状态;
②已实施按需维护保养;
③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
④纳入“96933”电梯应急处置服务平台管理;
⑤已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且在有效期内。
从事自行检测试点的使用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
应具备56号文中规定的《电梯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开展电梯检测的要求(试行)》规定的各项条件;电梯使用单位可自行开展检测工作。
从事自行检测试点的维保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
应具备56号文中规定的《电梯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开展电梯检测的要求(试行)》规定的各项条件,电梯使用单位可委托维保单位对其维保的电梯开展自行检测。
从事检测试点的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
试点期间,四川省内取得市场监管总局核准的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可受电梯使用单位委托,承担电梯检测工作。电梯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在同一设区的市同时从事电梯检验工作和电梯检测服务;省外自愿参加四川省试点工作的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在川设立分支机构,且具有固定办公场地、检验检测人员、检验检测仪器,经向四川省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并公示后(附件4),可受电梯使用单位委托,承担电梯检测工作。
省内未经核准的电梯检测机构,应满足56号文中规定的《参与试点工作的电梯检测机构核准要求(试行)》规定的各项条件,取得市场监管总局电梯检测资质核准方可从事电梯检测。
(2)申请程序
①使用单位填写《电梯检测试点工作申请书》(附件5)和《电梯检测试点电梯清单》(附件6),连同承担检测服务的单位、质量保证体系文件等资料报送市市场监管局。
②市市场监管局收到试点申请资料后,做好资料审核和方案论证工作。重点审核检测人员、检测仪器、质保体系、业绩等是否符合要求,试点电梯是否在检验周期内,是否投保电梯责任保险,是否实施按需维护保养等。对符合试点要求的,经市市场监管局研究同意后,在《电梯检测试点工作申请书》签署意见,并开通检测数据传输端口。
(3)组织实施
电梯检测工作应严格按照56号文中规定的《电梯检测规则(试行)》设定的项目和内容进行。
从事电梯检测的单位(开展电梯自行检测的电梯使用单位、维保单位和受电梯使用单位委托开展电梯检测的电梯检验、检测机构),首次在设区的市范围内开展电梯检测工作的,应当向市市场监管局报告(附件7),并接受其监督管理;在检测工作开始前,完善检测信息化系统,实现检测报告、检测数据与试点地区市市场监管局信息化系统对接。
试点电梯使用单位应在电梯下次检测日期届满前一个月内,开展电梯检测工作;下次检测日期届满前,完成电梯检测工作。电梯检测现场检测结束后,检测人员出具《电梯检测情况告知书》,使用单位应及时将《电梯检测情况告知书》中的全部内容在电梯基站、轿厢内等便于阅读的位置公示不少于1个月。电梯检测报告应在检测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电梯检测报告连同《电梯检测情况告知书》存入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实施电梯检测的部门或机构制作“电梯年度检测合格标志”。检测合格的电梯,电梯使用单位要及时将“电梯年度检测合格标志”张贴在使用标志下方。
电梯检测机构要建立完善电梯检测信息化系统,与试点地区市市场监管局信息化系统有效对接,检测报告能及时向试点地区市市场监管局信息化系统上传数据。
电梯检测机构在电梯检测过程中发现严重事故隐患要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报所在地市、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使用单位对于检测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保障安全使用,并及时将检测结果和整改情况进行公示。
电梯检测的费用,由委托方和承担检测的单位参照《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9〕175号)自愿协商。
(4)试点中止
试点单位出现以下情况时,应中止其试点资格:
①试点电梯使用单位主动申请中止试点;
②试点电梯使用单位、维保单位或检验检测机构不能持续满足检测的人员、检测仪器等硬件条件;
③电梯检测工作质量保证体系不能有效运行,出现错检、漏检、检测质量低下、不按时出具检测报告、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检测结论严重失实等情况;
④发生因电梯检测质量导致的电梯安全责任事故;
⑤发生电梯使用、维保、检测方面违法违规行为或经核实的投诉较多,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认为需要中止试点的。
电梯检测试点中止后,原检测机构不得再实施电梯检测试点工作;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申请电梯定期检验,当地电梯检验机构应接受检验申请并依法检验,不得推诿。
(三)推进电梯安全监管改革
1.严格首负责任。电梯制造单位或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应当对安装、改造、修理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在电梯安装办理使用登记以前,电梯施工安全由建设单位首位负责,电梯运行安全由电梯制造单位首位负责;电梯办理使用登记后电梯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由电梯使用单位首位负责。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对检验、检测结果和结论首位负责。
2.加强智慧监管。探索建立电梯物联网标准化协调机制,构建统一、适用的电梯物联网标准体系,实现电梯物联网等数据互联互通。要加快推进电梯质量安全全生命追溯体系建设,实现电梯质量安全信息全生命周期可追溯,各市(州)市场监管局建立完善93933电梯应急处置平台,依托平台对辖区内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维保质量进行考核评价和公示公开。
3.加强信用管理。研究制定电梯维保质量和效果的评价体系,加强评价结果运用,全面推行“自我声明+信用管理”,实施分级分类监管,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
4.加强多元共治。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收益谁负责”的原则,综合运用市场配置、信用管理、保险兜底、政府监管、检验监督等手段,发挥电梯质量安全各相关方作用,形成政府统一领导、监管依法履职、检验技术支撑、企业诚信自律、社会参与监督的多元共治新格局。
四、时间安排
试点工作自2020年11月起至2022年12月底,时间安排如下:
(一)制定实施方案(2020年11月至12月)。攀枝花、广安、眉山市市场监管局结合当地工作实际,研究制定本市具体实施方案,确定试点单位,细化任务措施,明确时间节点,确保2020年底前启动电梯按需维护保养试点工作。2020年12月30日前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报送省局。
(二)组织开展试点(2021年1月至2022年6月)。2021年6月底前,攀枝花、广安、眉山市市场监管局要评估分析按需维护保养阶段性试点工作情况,制定延长检验周期和自行检测实施方案并启动试点。其他市(州)市场监管局要根据本方案,结合本地实际进行调研摸排,条件成熟的可向省局提出试点申请。省局将根据试点工作开展情况,适实调整试点范围和要求。
(三)总结经验做法(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各市市场监管局总结梳理本市试点工作情况,包括主要做法、成效、存在的问题和工作建议等。试点总结于2022年12月15日前上报省局。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狠抓落实。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改革试点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改革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扎实推进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确保改革工作取得实效。攀枝花、广安、眉山要加快工作进度,探索合理模式,确保平稳过渡,为省内全面推进试点提供可资借鉴的经验。各试点单位要强化电梯质量安全管理,认真做好电梯维保和检验检测工作,保障电梯安全运行。
(二)统筹协调,稳步推进。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改革试点工作推进的统筹协调,加强与地方政府、相关单位的沟通协调,强化信息互通,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制定工作标准和指导文件,确保试点工作稳步推进、有序衔接。承担试点任务的市(州)每季度末月25日前要向省局报送试点工作推进情况。
(三)强化检查、确保安全。承担试点的市、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要将试点电梯使用单位、维保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强化监督管理,运用“双随机、一公开”、专家检查等方式,对电梯按需维护保养和检验检测工作开展监督抽查,规范维护保养和检验检测行为,提高工作质量。要强化试点退出机制,发现电梯试点单位出现需试点中止的情况,要及时中止试点,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试点。要加强对涉及电梯按需维护保养和检验检测投诉举报的处理,对违反法律法规、不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合同约定进行维护保养和检验检测的,对公益性检验机构存在违反廉洁纪律、破坏营商环境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四)宣传引导,共同参与。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舆论引导,正确宣传推进试点工作的目标和方向,改进电梯维保模式,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的社会知晓度,动员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支持改革、参与改革,形成社会各方共同推进试点工作的良好氛围。各地要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在改革创新工作取得成效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完善电梯安全监管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