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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落实特种设备相关企业年报公示工作的通知
点击次数:1206  更新时间:2020-04-03  【打印此页】  【关闭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处(局):

  为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2019年度市场主体年报公示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信〔2019〕233号),做好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以下简称充装单位)年报公示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按照要求将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充装单位许可的企业名录以及许可证名称、编号、有效期等相关信息及时提供信用监管职能部门。总局审批发证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证信息将通过信息系统下发。

  二、为推动实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100%年报目标,对信用监管职能部门反映的辖区内未及时确认许可证信息的持证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包括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审批发证),地方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结合日常监管工作进行督报,督报后仍不填报的,应及时告知信用监管职能部门。

  三、地方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对充装单位填报情况,及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填报“办理使用登记特种设备总台(套)数、检验有效期内特种设备总台(套)数”数据项的情况进行抽查。填报范围为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不含气瓶和压力管道。



                    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

                            2020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