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式起重机A级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专项条件
1 人员
1.1 技术负责人
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
1.2 质量保证体系人员
(1)质量保证工程师,具有工程师职称,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
(2)设计、工艺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
(3)材料与零部件、焊接、电控系统制作、产品检验、安装调试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工程师职称,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
(4)无损检测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工程师职称,无损检测相关专业毕业或者具有Ⅱ级无损检测人员资格,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
1.3 技术人员(注H-2)
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的机械和电气专业人员共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
注H-2:技术人员可以担任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下同。
1.4 检验人员
专职质量检验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包括持有相应Ⅱ级无损检测资格证的人员不少于2人(外委的不要求)。
1.5 作业人员
安装人员不少于8人,指挥不少于2人,司机不少于2人,焊工不少于20人(注),电工不少于5人。
注:主要受力结构件采用自动焊接生产线或者焊接机器人焊接时,焊工的数量可以减少50%,下同。
1.6 安装项目负责人
具有工程师职称,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具有起重机械安装工作经历。
2 工作场所
(1)制造主要受力结构件的厂房面积不小于5000㎡;
(2)办公场所面积不小于400㎡;
(3)仓库面积不小于400㎡。
3 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
(1)数控切割机,不小于10m×3m(有效切割长度×宽度);
(2)折弯机,公称压力不小于2000kN;
(3)气体保护焊机不少于10台;
(4)钢材预处理及除锈装置或者钢结构表面后处理设备,抛丸预处理后的材料表面清洁度达到Sa21/2级(外委的不要求);
(5)结构车间起重设备,同一跨度中两台起重设备的抬吊能力之和不小于32t(单台起重设备的额定起重量不小于16t);
(6)回转支承座圈加工装置(外委的不要求);
(7)工装,包括起重臂焊接工装、回转平台焊接工装、车(底)架焊接工装。
4 检测仪器
具有磁粉检测仪(外委的不要求)、油压测试装置、红外线测温仪;
5研发能力
(1)制造单位应当设置研发机构,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的设计人员不少于10人机械和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具有起重机械产品的设计研发经历;
(2)制造单位应当具有自主设计相应许可子项目起重机械产品的能力,具有设计任务书、设计过程的控制记录以及全套产品图样、计算书、使用维护说明书等设计文件。
注:本条要求的设计人员与1.3条要求的技术人员的数量单独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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