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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生产许可证基本条件——制造换证业绩要求(TSG 07-2019版)
起重机械生产许可证基本条件——制造换证业绩要求
取得起重机械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许可的单位,应当在其持证周期内制造并交付使用相应许可子项目的产品至少各1台;无相应业绩的,申请换证时,应当在鉴定评审前按照要求进行试制造;申请 “自我声明承诺换证”的,应当在其许可周期内制造并交付使用相应许可子项目的产品至少各4台。
评审要求解读:
自我声明承诺换证
换证前一个许可周期内未发生与特种设备相关的行政处罚、责任事故、设备安全 性能问题和质量投诉未结案等情况,并且具有相应生产业绩的持证单位,在其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可以通过提交持续满足许可要求的自我声明承诺书等资料,向发证机关申请免鉴定评审直接换证。
自我声明承诺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单位的资源条件、生产业绩、产品安全性能状况等,能够持续满足许可 范围的相应许可条件要求;
(2)申请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能够持续有效实施;
(3)申请单位前一个许可周期内未发生与特种设备相关的行政处罚、责任事故、 设备安全性能问题和质量投诉未结案等情况。
持证单位不得连续两次申请自我声明承诺换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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