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专项条件
1人员
1.1技术负责人
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其职称或者学历是机械、电气类相关专业。
1.2 质量保证体系人员
(1)质量保证工程师,具有工程师职称;
(2)设计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工程师职称,其职称或者学历是机械、电气类相关专业;
(3)工艺、材料与零部件、金属结构制作、焊接、电控系统制作、检验与试验、现场施工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其职称或者学历是机械、电气类相关专业。
1.3 技术人员
除技术负责人、质量保证体系人员外,技术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具有工程师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其职称或者学历是机械、电气类相关专业。
1.4 质量检验人员
(1)制造过程专职质量检验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工程师职称;
(2)现场施工过程检验、验收检验的专职质量检验人员不少于3人,由技术人员或者持有电梯修理作业资格证的人员担任。
1.5 项目负责人
由技术人员担任。
1.6 作业人员
持电梯修理作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持电梯修理作业资格证6年以上或者取得电梯中级技工职业资格证的技术工人不少于3人。
2 生产设备
除满足电梯生产许可证基本条件中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的要求外,还应当具有以下生产设备:
(1)可以完成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总装和调试过程的装配生产线;
(2)在一跨组装车间内有2台额定起重量不小于2.5t的桥式起重机。
3 试验能力
在工作场所内自有立装、调试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专用测试场所。
4 培训能力
具有培训组装调试、安装改造修理技术工人的场地和自有培训设备,能够对作业人员进行实际操作技能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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