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生产许可证基本条件——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要求
制造单位应当具有以下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
(1)加工设备,包括切割下料设备、剪切设备、冲压设备、折弯设备、钻孔设备、焊接或者其他连接方式加工设备;
(2)起重转运设备(杂物电梯除外);
(3)加工垂直电梯门板、轿厢和轿架的工装与模具;
(4)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总装调试工装,包括基准定位工装、导轨支架(支撑板)定位工装、梯级踏板装配定位工装、扶手栏板夹紧件定位装配工装、上下部回转装置装配工装、梳齿板及前沿板安装用工装;
(5)施工设备,包括起重设备、电动工具(包括手电钻、电锤或者冲击钻、角向砂轮磨光机、砂轮切割机)、电工工具、导轨校正仪器或者量具、常用通讯工具以及施工工艺文件中采用的其他设备。
安装单位应当具有前款第(5)项要求的施工设备。
评审要求解读:
1、生产设备(包括制造设备和施工设备)与工艺装备的管理台帐(清单)和档案。管理台账内容至少包括设备名称、型号、生产单位、出厂编号、内部管理编号、验收(投入使用)日期、设备状态、安装(使用)地点(部门)等信息,档案至少包括设备安装 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出厂合格证、验收记录、操作作业指导文件、大(中)修和维护 保养计划、修理和维护保养记录等有关资料。
2、租赁厂房和仓库附属的起重设备应有租赁合同(可以写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租赁合同中应明确维保和检验责任。
3、纳入特种设备监管的起重机械、叉车在有效期内的监督检验报告或定期检验报告。
4、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确认
4.1“切割下料设备”可以是型材切割机、金属锯床、联合冲剪机、等离子或激光等切割设备;“钻孔设备”可以是万向摇臂钻床、台式钻床、 钻铣床或中厚板及型材冲孔设备等;“其他连接方式加工设备”是指加工轿底、轿顶等金属部件时可以代替焊接的有钉或者无钉铆接等连接方式的加工设备。
4.2 起重转运设备是指进料或者出库过程中吊运、加工过程中工位间转运用的起重机或者叉车、搬运车等。
4.3 加工垂直电梯门板、轿厢和轿架的工装与模具主要是指加工过程中可能用到的冲孔模具、定位和夹紧工装等。有些数控自动生产设备可能自带(不需要外部另加的)冲模和定位件。
4.4自制轿厢(含轿架)需要用到金属板材加工成型设备,自动钣金生产线(轿壁)中包括剪切、冲压及折弯加工,如果生产线的加工厚度能够保证轿架、轿底的生产,可以代替单台的剪切、冲压及折弯加工设备。
4.5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总装和调试过程的装配生产线,是指通过把桁架移动几个工位,就可以完成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厂内组装调试的组装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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