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生产许可证基本条件——工作场所要求
(1)生产单位应当具有日常工作需要的固定办公场所,制造单位应当具有符合表1要求的厂房和仓库。
(2)制造单位试验井道与厂房、仓库不在同一地址的,试验井道所在地址应当作为制造地址。
表1 制造单位厂房和仓库
许可子项目 |
厂房和仓库建筑面积(m2)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含消防员电梯)(A1) |
6000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含消防员电梯)(A2) |
4000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含消防员电梯)(B) |
2000 |
曳引驱动载货电梯和强制驱动载货电梯(含防爆电梯中的载货电梯) |
2000 2000 |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
5000 |
液压驱动电梯 |
2000 |
杂物电梯(含防爆电梯中的杂物电梯) |
800 |
注1: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含消防员电梯)、曳引驱动载货电梯和强制驱动载货电梯(含防爆电梯中的载货电梯)、液压驱动电梯、杂物电梯(含防爆电梯中的杂物电梯),以下简称垂直电梯。
注2:申请垂直电梯多个许可子项目的,工作场所面积以许可子项目对应的面积最大值为准;既申请垂直电梯又申请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许可的,其垂直电梯工作场所面积和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工作场所面积应当单独计算。
评审要求解读:
厂房和仓库产权、建筑面积证明文件
1、自有厂房和仓库的土地使用证、房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无土地使用证、房权证(或 不动产权证)的,应提供土地购买合同、厂房和仓库设计图纸、承建合同、付款凭证等。
2、租用的工作场所要提供租赁合同原件、租金付款凭证及收款票据。租赁合同应将租赁场所(具体地址、各部分建筑面积)、租期、租金及支付方式、双方责任等表述清楚,且应将出租方有权租让的证明文件(房权证,无房权证时应有厂房所在地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盖章的房屋产权及面积证明)作为附件。所有租赁都应能追溯到产权方,其租赁期限应当覆盖申请许可证的有效期。租赁的厂房、仓库不得是其他单位申请电梯生产许可的资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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